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举办开业庆典、商品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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