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等活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不影响群众出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