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刷新、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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