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
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