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