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非经营性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