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