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夜景灯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