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建设,并处该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