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