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现污损、破损、残缺未及时刷新、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者未按照审批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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