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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