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晾挂物品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处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等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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