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变原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外部装修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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