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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