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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