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散发广告、违规设置牌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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