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水务、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公园、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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