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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