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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