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等,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五)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七)河、湖等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十)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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