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