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侮辱、围攻、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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