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违法行为人的有关工具和物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以及其他不宜保存的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处理。在保管期间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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