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未硬化进出口路面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