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垃圾自行运送至垃圾站(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能自行运送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性服务企业代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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