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