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4-28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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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 第二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三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第四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相关措施,保障经费投... 第六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发展... 第七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 第八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通过监督抽查、计量检定、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 第九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气污染维修活... 第十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 第十一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 第十二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第十三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加强城市道路及其... 第十四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 第十五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本市销售、在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相... 第十六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管理。 第十七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抽测和采用电子标签、电... 第十八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 第十九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和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破坏车载排放诊... 第二十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放检验,接受监督抽测。 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检验程序、检验结果、检验视频、检...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篡改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临时加...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或者拆除、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放检验机构以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