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检验程序、检验结果、检验视频、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有关事项;
(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
(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上传完整的检验数据、电子检验报告、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管理数据、资料,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在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检验程序、检验结果、检验视频、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有关事项;
(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
(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上传完整的检验数据、电子检验报告、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管理数据、资料,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