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和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拆除、闲置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