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