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