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本市销售、在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应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区域。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