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实现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丰富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优化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及设施设置,提高市民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三)恶劣天气和机动车通行的高峰时段,在易拥堵路段、路口增加警力,及时疏导交通;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错时上学、放学,引导家长按时、有序接送学生或者安排校车集中接送学生;
(五)利用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发布城市道路拥堵信息,提醒市民及时绕行;
(六)其他有利于绿色出行及道路交通畅通有序的措施。
(一)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实现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丰富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优化公共交通线路、站点及设施设置,提高市民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三)恶劣天气和机动车通行的高峰时段,在易拥堵路段、路口增加警力,及时疏导交通;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错时上学、放学,引导家长按时、有序接送学生或者安排校车集中接送学生;
(五)利用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发布城市道路拥堵信息,提醒市民及时绕行;
(六)其他有利于绿色出行及道路交通畅通有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