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投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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