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备案的维修单位的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