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其他添加剂的产品质量,依法采取监督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