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通过监督抽查、计量检定、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公正性、准确性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完善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通过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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