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维修治理信息、监管执法信息等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