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相关措施,保障经费投入,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