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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