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倡导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意识,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倡导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意识,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