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划建设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