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抽测和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督促本行业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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