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篡改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临时加装或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三)用其他机动车替代检验;
(四)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
(五)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真、失效;
(六)其他弄虚作假、人为干扰正常排放检验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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