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