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或者拆除、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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