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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