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七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