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九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九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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